就讀大陸地區高等學校,納稅義務人列報免稅額
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相關規定
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子女就讀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公布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等學校,或其他經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的高等學校,具有正式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新臺幣2.5萬元),及子女免稅額(每人新臺幣8.2萬元)。本項政策追溯自去(100)年11月4日起有正式在學就讀者,今(101)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列入申報。
另外,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在大陸地區符合前述規定學校就學,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在校就學之證明、前述規定之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新臺幣8.2萬元)。
前述大陸地區在校就學之證明、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並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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