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大陸地區高校之台生,其納稅義務人列報免稅額
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相關規定
1.資格:
(1)學校:符合大陸教育部公告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等學校
(2)學籍: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
(3)親屬關係:
A.納稅義務人子女
B.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姐妹年滿20歲,在大陸地區符合前述規定就學(學校、學籍規定同上)。
2.文件準備:
(1)學費繳費證明或收據(正本)
(2)在學證明(正本)
(3)持前開證明前往當地涉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
(4)公證處開立公證書後,本人或委託親友持往台灣海基會辦理驗證,並取得證明
3.扣除稅額
(1)納稅義務人子女
A.「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新台幣2.5萬元
B.「子女免稅額」每人新台幣8.2萬元
(2)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姐妹(年滿20歲且符合上開大陸地區就學規定)
A.「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新台幣8.2萬元
4.諮詢電話
(1)國稅局:886-800-000321
(2)海基會文教處:886-2-21757035 許專員
資格 |
扣除稅額 |
文件 |
(1)學校:符合大陸教育部公告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等學校 (2)學籍: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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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費繳費證明或收據(正本) (2)在學證明(正本) (3)持前開證明前往當地涉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 (4)公證處開立公證書後,本人或委託親友持往台灣海基會辦理驗證,並取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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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親屬關係: ●納稅義務人子女 |
A.「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新台幣2.5萬元 B.「子女免稅額」每人新台幣8.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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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姐妹年滿20歲,在大陸地區符合前述規定就學(學校、學籍規定同上)。 |
「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新台幣8.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