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緩徵
一、身分為臺商子弟(父或母在大陸工作,隨父或母到大陸念書),可辦理兵役緩徵。
辦理兵役緩徵的條件:
(1)必須法定在服兵役的前三年或更早之前出國,即16歲或16歲以下已經到大陸讀書或居住。(辦理緩徵,需要16歲入住大陸的暫住證)
(2)在大學入學前必須和父親或母親同住。(辦理緩徵,需要此證明)
(3)為大學正式生。(辦理緩徵需在學證明)
(4)父親或母親在大陸地區的公司或單位的任職證明。
如何辦理:
(1)攜帶臺胞證和暫住證到當地的公安局辦理證明(需要在證明中標註:何時開始在大陸居住、詳細居留時間、與父親或母親一起居住),然後帶著該證明到公證處公證兩份,並把一份寄回海基會(公證處負責辦理),另一份本人留存。
(2)帶學生證到我們學校行政樓的學工部申請在學證明(要標上哪時候開始就讀、預計幾年後畢業或要讀幾年的書),然後帶著證明到公證處公證兩份,並把一份寄回海基會(公證處負責辦理),另一份本人留存。
以上是在大陸辦理,下面是在台灣辦理的手續(先要在大陸辦好后才能回臺灣辦)
(3)帶戶口名簿、公證材料和台商公司經濟部投審函原件,到出入境管理局辦理解除出境限制,需本人到場(如果父母為員工則要多帶聘雇書,父母為老闆則不用帶聘雇書)。
(4)最後,帶著以上資料到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或鄉鎮市公所兵役科,辦理役男緩徵手續。
溫馨提示:每次回臺灣不能超過三個月。如停留期限屆滿,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得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請學校寫明「開學日期」),申請延期出境,最長不得逾3個月。
以上是第一次回台灣辦理的手續,下面是第二次開始每次回台灣辦理的手續
從第二次回國開始,每次回國都需要帶投審函複印件和之前公證過的材料到出入境管理局辦理解除出境限制。(每次回台灣都要重新申請在學證明,且必須在三個月內才有效,不用重新公證)
二、身分為非臺商子弟(父母未在大陸工作,而來大陸求學)可辦理二階段軍事訓練。
若讀的是台灣不承認的陸校,不可辦理「役男再出境」,但只要是83年次(1994年)以後(四個月兵役),可以申請二階段分兩個暑假當完即可。
辦理二階段軍事訓練的條件:
(1)83年次以後徵兵及齡役男,具有國內、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大學第一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在學身分者,於就讀第一學期時,得依其志願提出申請,於大學一年級及二年級(或五專三年級及四年級)暑假期間,分別接受第一階段入伍訓練及第二階段專長訓練。
(2)18歲接近役齡男子符合前項條件者(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即視為志願提前接受徵兵處理),亦可提出申請。
如何辦理:
1.申請時間、地點及受理單位:
大一第一年的11月15日之前,由役男或家長(或成年家屬)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時須檢附證件:
(1)學生證正反面(或在學證明)影本(或傳真)【國外或大陸地區須經驗證[1]:在學證明須經驗證,所以要申請公證書兩份,一份寄回海基會】。
(2)役男及家長印章。
(3)委託成年家屬申請時,須備妥受委託人相關證明文件。
註[1]:在學證明驗證方法:申請在學證明至公安局申請公證書兩份,並把一份寄回海基會(公證處負責辦理),另一份本人留存。(在學證明或公證書開學後學長們可以指導和帶領新生申請)
注意事項:
(1)兵役單位受理申請並完成兵籍調查後,將安排接受徵兵檢查,如判定常備役體位者,接續辦理軍種兵科抽籤作業(預定次年5月底前完成)。
(2)次年6月下旬可接獲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徵集令分別載明第一年暑假期間之入伍訓練及第二年暑假期間之專長訓練指定入營時間及地點)。
(3)凡符合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條件且有意願之役男,於提出申請前請審慎考量、規劃連續2年暑假行程,並取得家長(法定代理人)認同後再提出申請。
(4)已申請未接獲徵集令前,確有事故時,可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切結放棄原申請案,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再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5)如已接獲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須符合徵兵規則第29條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原因,始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辦延期徵集;有關上揭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可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業務資訊-役政法規-徵兵規則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查詢。
(6)接獲徵集令役男,未經核准延期徵集者,仍應依徵集令指定時間、地點入營,無故未入營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
相關報導:
內政部役政署科長蔡俊輝建議台生,大一當年11月15日之前向公所申請2階段軍事訓練,隔年3月回台體檢、7月暑假服役2個月,之後每4個月回台1次[2],第二年再服2個月兵役即可,但若選擇讀完大學再回台1次服完4個月役期,期間不能回台。
註[2]:4個月回台一趟是依「兵役法施行法修正第四十八條條文第七項」以及二階段軍事訓練是依「徵兵規則第26條」,因為規則屬於命令,不能違背位階較高的法律 所以要四個月回台一趟
相關法令規章:
兵役法施行法修正第四十八條條文第四十八條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
一、 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 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四、 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五、 役男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者,其就學不得逾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 役男取得中華民國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者,其就學不得逾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 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徵兵規則第26條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區分為第一階段入伍訓練及第二階段專長訓練。
役男應連續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但就讀大專校院在學學生,得依其志願,於就讀大學第一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當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於大學第一學年、第二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第四學年暑假,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內政部應於十一月三十日前將人數彙送國防部。
申請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在學役男,因故未能於入伍訓練或專長訓練指定期間入營者,應俟緩徵原因消滅後,再行徵集入營接受未完成之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曾受軍官、士官教育遭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志願士兵基礎訓練退訓,屬停止徵集年次後經徵兵檢查判定常備役體位者,由國防部、各司令部或各軍事學校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其已完成入伍訓練者,徵集接受專長訓練。